(2)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1999]1047号)
(3)关于印发《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的通知(信部规[2003]440号)
(5)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信计资【2006】012号)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四年以上,原则上应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一年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超过亿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3亿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两项300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1500万元以上项目总值超过6500万元,这些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且至少应部分使用了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
(3)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200万元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900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2)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业务软件平台或其他先进的开发平台,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在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加以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高级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并建立完善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3)培训体系健全,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组织实施与考核;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三年以上,原则上应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一年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超过5000万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8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1.5亿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两项150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的800万元以上项目总值超过4000万元,这些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且至少应部分使用了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
(3)近三年内完成超过8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450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2500万元;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1)有明确的系统集成业务领域,在主要业务领域内技术实力、市场占有率等在国内具有一定的优势;
(2)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在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加以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高级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并建立基本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3)培训体系健全,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组织实施与考核;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150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
(1)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4500万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3)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135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750万元;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5)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用于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5)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1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3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10)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11)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且用于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
(12)从事软件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1、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的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考试且成绩合格。
3、近2年管理过、或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完成系统集成项目总额50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一项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1、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的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考试且成绩合格。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近3年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有1项合同额在1200万元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至少不低于36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
(2)系统集成项目总额300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2项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至少不低于15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
1、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的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考试且成绩合格。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近3年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验收完成的项目中至少1项独立负责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在1200万元以上、软件费用占项目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360万元)。
(2)验收完成的项目中至少2项独立负责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在500万元以上、软件费用占项目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150万元)。
(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4、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如当前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获证未满一年的,还应提供前次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7、请提供其中5个典型项目的项目文件复印件:其中首先在合同额居前10位的项目中选择2个最能体现企业技术实力的典型项目,再提供3个除典型项目外的合同额最大的项目(5个典型项目文件必须包含的信息:合同签订双方、签订时间、验收方、实施和竣工时间、项目基本情况描述、合同金额及构成、设备清单、验收报告等)。
2、身份证件、学历学位(申请表中填写应与认定条件一致)、职称、现任职务、缴纳社保保险等证明;
3、获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复印件;
4、提供2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合同额在200万元以上必须是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一项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2、身份证件、学历学位(申请表中填写应与认定条件一致)、职称、现任职务、缴纳社保保险等证明;
3、获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复印件;
5、提供1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合同额在1200万元、软件费用占项目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360万元);或者,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1项合同额在1200万元、软件费用占项目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360万元)的项目或2项合同在500万元、软件费用占项目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150万元)的项目。
注: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写。应当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延续、变更及补办等基本审批环节的关键信息。对审查决定环节包含初审、复审,或者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检验以及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公示等内容的,应当予以明确。
(5)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资质申请进行审批,做出许可决定。对通过审批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地方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
(2)地方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审批通过。对于通过审批的单位,地方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部资质办备案;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审批结果告知申报单位。
(3)部资质办对地方主管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备案。若有异议反馈至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
1、申请项目经理资质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当地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申报表》及附件(以下称申报材料):
2、地方主管部门接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对项目经理资质申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的学历、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申请人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相关的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并将审查结果报资质办。同时上报以下材料:
1、申请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当地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申报表》及附件(以下称申报材料):
2、地方主管部门接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对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申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的学历、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申请人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相关的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并将审查结果报资质办。同时上报以下材料:
3、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审批,并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2、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需要延续(换证)的,企业应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流程、申报单位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与新申报的基本相同。
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需要延续(换证)的,持证人员应当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部资质办提出延续申请,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部资质办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向部资质办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注:写明许可告知是以何种方式作出。例如批复、签发批件、颁发许可证(照)、发布公告、加盖检验检查印章或标志等方式。
颁发相应等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