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促进信息技术服务业快速发展,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转型综改试验区实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促进信息技术服务业快速发展,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33号)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建设转型综改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简称系统集成),是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技术应用系统等的咨询、设计、开发、实施、运行、维护、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 山西省内凡尚未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的管理工作,省经信委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资质办)负责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市经信委负责本市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的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山西省信息技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信产协会)承担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的第三方评审工作。
4、企业近2年完成系统集成项目总值300万元以上;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收入(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项目总值的10%以上或自主开发的软件收入不低于10万元;
6、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至少1名;
第九条 省经信委资质办对经市级经信委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后交由省信产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能力等级评估意见,经省经信委资质办确认后,颁发相应能力等级的《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证书》(以下简称《系统集成企业证书》)。《系统集成企业证书》由省经信委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系统集成企业证书》甲级有效期为二年,乙级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换证的,应当提出申请。
(二)省信产协会根据经企业所在市经信委初审后的有关资料和监督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报省经信委资质办。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定期或不定期对《系统集成企业证书》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定期检查中,获证企业应提交财务报表、工作总结及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凡申请能力等级升级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企业,应向省经信委资质办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获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个月内,向省经信委资质办提交变更申请,省经信委资质办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评估其系统集成能力等级。
第十五条 系统集成企业的评估和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省经信委资质办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和检查结果。